阿联酋商标注册:程序、保护与侵权应对
阿拉伯联合酋长国的商标是指用于将一家企业的商品或服务与他人商品和服务相区别的任何具有显著性的标志。其注册与保护受 2021 年第 36 号关于商标的联邦法令 及其依据 2022 年第 57 号内阁决议 颁布的实施条例规范。注册自向经济部提交电子申请开始,随后进行申请审查并在部公报上公告,之后是最终核准并缴纳注册费。已注册商标享有十年保护期,可续展,并赋予其所有人禁止他人使用的权利,同时设有保全措施、暂停海关放行,以及针对伪造与仿冒的、可达监禁与罚款的刑事处罚。
如何在阿联酋注册您的商标并保护其免受侵权?
1. 什么是商标?哪些不得注册?
根据该法令,凡具有显著形式的下列各项均构成商标:名称、文字、签名、字母、符号、数字、地址、印章、图案、图像、雕刻、包装、图形元素、形状、一种颜色或颜色组合,或上述各项的任何混合——包括三维标志与全息标志。标志亦可与声音或气味有关,前提是其被使用或拟被使用于将一家企业的商品或服务与另一家相区别,或用于表明监督或检验。
反之,依据法律,下列各项不视为商标,亦不得注册:
2. 谁可以注册?逐步流程
任何自然人或法人均有权依据该法令的规定注册其商标。申请由商标所有人提出(如其在本国设有住所),或由在商标注册代理人名册中登记的代理人提出。在本国自由区设立的实体所提交的申请,视同在本国设有住所一方所提交的申请。注册流程如下:
1- 通过主管部门的电子服务,按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就一个或多个类别提交申请;费用随类别数量而成倍计收。
2- 审查申请并核实其与在先注册商标不相同、不近似;随后该部作出核准、驳回,或附条件核准(即以特定条件或修改为前提)的决定。
3- 自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对主管部门的决定作出答复,否则申请人视为放弃其申请。
4- 核准后缴纳公告费,商标自核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由申请人承担费用在部公报上公告。
5- 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届满无异议,或经终局裁决,核准即为最终确定,随后在异议期结束后三十日内缴纳商标注册费。
任何利害关系人均可在缴纳规定费用后,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对注册提出附理由的异议。商标注册自商标注册簿所载申请提交之日起生效。
3. 商标保护期限及其续展
由注册产生的保护期限为十年,自申请提交之日起算,所有人可就相同期限予以续展。续展申请应在保护期的最后一年内及其后六个月的期间内向主管部门提交,并缴纳规定费用。续展无需重新审查即予准予,并在部公报上公告。若该期间届满而所有人未提交续展申请,则商标自保护期届满之日起视为从注册簿中注销。
4. 优先权与驰名商标的保护
若申请人希望基于在《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成员国,或在本国或海湾合作委员会某一成员国为缔约方的国际协定中提交的在先申请而享有优先权,则其须自所依据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在申请中附具在先申请的副本及其相关数据的声明。否则,其主张注册优先权的权利即告丧失。
至于声誉已超出其注册国境内的驰名商标,未经其所有人同意,不得就相同或近似的商品或服务以他人名义注册。在认定驰名程度时,应考虑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其注册或使用的期限、其注册或驰名的国家数量及其价值。所有人可自在部注册之日起五年内,请求注销在该部注册的近似商标,但能证明存在恶意的除外。
5. 转让、所有权移转、许可与质押
商标注册申请可予转让,已注册商标的所有权可有偿或无偿移转、设定质押或予以扣押,并随同商业营业场所或经营项目一并进行,但另有约定的除外。所有权亦可通过继承、遗嘱或赠与,或以任何其他法律形式移转。在任何情形下,所有权移转、质押或扣押非经在注册簿上批注并公示,不得对抗第三人。
商标所有人可就其注册的全部或部分商品或服务,许可一人或多人使用该商标,但许可合同须为书面并经公证,且其期限不得超过商标保护所规定的期限。除非与所有人另有约定,被许可人不得将许可转让给他人,亦不得授予分许可。
6. 应对侵权:保全措施与暂停海关放行
在发生侵权时,或为防止对任何受保护权利即将发生的侵害,权利人可向主管民事法院的紧急事务法官申请发出命令,以采取一项或多项保全措施。其中包括对侵权情形作出详细描述、查封因侵权而产生的材料、工具、设备及收益、禁止侵权商品进入商业渠道并阻止其出口,以及保全相关证据。法官须在不超过十日的期限内就申请作出裁定。
权利人或其代理人若有正当理由相信可能进口仿冒或伪造的商品,或带有与其注册商标近似标志的商品,可向海关当局提交书面申请,请求暂停此类商品的海关放行,并以必要的证据和信息予以佐证。
海关当局须就申请作出决定,并自提交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其决定。若获准,该决定的有效期为一年,或为商标保护的剩余期限,以较短者为准。
海关当局可主动就进口、过境或拟出口的商品作出暂停放行的决定,前提是其掌握足以表明此类商品系仿冒的充分证据。权利人可自接到暂停决定通知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就争议实体提起诉讼;否则,该决定视为无效。
7. 伪造与仿冒的处罚
该法令针对侵犯商标的行为规定了具有威慑力的刑事处罚,且不影响任何其他法律规定的更重处罚:
适用于伪造已注册商标或以误导公众的方式仿冒商标、明知而将伪造或仿冒商标用于商业目的、恶意将他人商标置于自己商品上、持有用于仿冒商标的工具,或明知而进口或出口带有伪造或仿冒商标的商品者。
适用于明知而销售、许诺销售或为销售而持有带有伪造或仿冒商标的商品者,或在禁止情形下无权使用商标,致使他人误信已完成注册者。
在累犯情形下,处罚加重至该罪所规定最高刑的两倍。法院可判决关闭场所,并没收用于犯罪的工具、机器和材料,亦可由被定罪人承担费用公布定罪判决。
8. 商标的注销
商标所有人可就其注册的全部或部分商品或服务,请求该部将商标从注册簿中注销。在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下,商标亦可被注销,其中包括:
1- 近似驰名商标的所有人请求在注册之日起五年内注销该已注册商标,但能证明存在恶意的除外。
2- 任何利害关系人请求注销连续五年未使用的商标,但存在妨碍其使用的特殊情形的除外。
3- 该部主动或应利害关系人请求,注销违反法律规定而注册的商标。
商标一经注销,自注销之日起三年期满前,不得就相同或近似的商品或服务以他人名义重新注册,但注销系基于主管法院判决且该判决规定了更短期限的除外。
常见问题
法律依据
• 2021 年第 36 号关于商标的联邦法令(第 2、3、4、6、8、11、21、24、28–34、45–52、56 条)。
• 2022 年第 57 号关于 2021 年第 36 号联邦法令实施条例的内阁决议(第 2–11、15–18、24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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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商标注册与反侵权服务延伸至阿布扎比、沙迦、阿治曼、乌姆盖万、哈伊马角和富查伊拉,在这些地区我们办理注册申请、使用许可、所有权移转、质押与注销,以及保全措施和针对商标伪造与仿冒的处罚——确保全国各酋长国的企业主对其商标享有全面的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