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联酋的法定继承:遗产如何分配及继承人的权利?

阿联酋的法定继承:遗产如何分配及继承人的权利?
在阿拉伯联合酋长国,穆斯林逝者的遗产依据《联邦个人身份法》中所编纂的伊斯兰教法规定,在其继承人之间进行分配,并适用于穆斯林的遗产,无论其国籍为何。遗产不会被直接分割;而是首先从中清偿一系列按顺序排列的权利:逝者的殡葬费用,其次偿还其债务,再次在遗产三分之一的范围内执行其遗嘱,剩余部分方在继承人之间分配。继承人或以「法定固定份额」(如二分之一、四分之一、八分之一、三分之二、三分之一、六分之一等既定份额)继承,或以「余产继承」(取得清偿固定份额后所剩余部分的非既定份额)继承,或两者兼有,或以近亲身份继承。每位继承人的份额均由法律根据其亲等、亲属关系以及其他继承人的存在与否予以确定,并辅以排斥、比例缩减与余额返还等规则。在分配之前,必须在遗产法官面前完成死亡证明、继承人清查与遗产清点。
阿联酋的伊斯兰教法继承与遗产在继承人之间的分配
阿联酋的伊斯兰教法继承与遗产在继承人之间的分配

阿联酋的伊斯兰教法继承:遗产如何分配,继承人有哪些权利?

1. 分配继承前与遗产相关权利的顺序

继承的分配只有在清偿《个人身份法》所规定的、按必须遵循的顺序排列于遗产之上的各项权利之后方可开始;继承人所得的仅为清偿这些权利之后的净额。

1逝者殡葬

按惯例支付的洗礼、殓布与安葬费用

2偿还债务

逝者应承担的真主之权与世人之权

3执行遗嘱

在遗产三分之一范围内,除非继承人同意

4分配余额

将剩余部分按份额分配给继承人

2. 继承权的成立条件与障碍

继承权的成立,要求被继承人确已实际或推定死亡、继承人在其之后哪怕一瞬尚存、存在继承原因之一(婚姻关系或亲属关系)并且不存在继承障碍。最主要的继承障碍是故意杀害被继承人,杀害者因此被剥夺其继承权。

成立条件

被继承人死亡的确立 · 继承人在其后尚存 · 继承原因成立 · 不存在障碍

继承障碍

无正当理由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 逝者与继承人之间宗教不同

3. 继承类型:固定份额、余产继承与近亲继承

法律将继承人的继承方式分为三种:固定份额继承,即教法为其权利人确定的既定份额;余产继承,即非既定份额,其权利人取得清偿固定份额权利人之后的剩余部分;一位继承人有时可兼具固定份额与余产继承;若既无固定份额权利人亦无余产继承人,则继承归于远亲。

固定份额

教法所确定的份额

余产继承

取得固定份额后的剩余

近亲继承

无固定份额与余产继承时

4. 六种固定份额及其权利人

法律将既定的固定份额确定为六种,其权利人为:丈夫与妻子、父亲与母亲、祖父与祖母、女儿与子之女、姐妹、同母兄弟姐妹。六种份额如下:

½
二分之一
¼
四分之一
八分之一
三分之二
三分之一
六分之一

5. 继承人份额详解

每位继承人的份额因「继承直系卑亲属」(子女及子之子)的存在与否,以及其他继承人的存在与否而有所不同。下表为法律所规定的主要份额的简化说明:

丈夫无继承直系卑亲属时为二分之一;有则为四分之一
妻子无继承直系卑亲属时为四分之一;有则为八分之一
父亲有男性继承直系卑亲属时按固定份额取六分之一;在某些情形下以余产继承取剩余
母亲根据继承直系卑亲属或多名兄弟姐妹的存在与否,取六分之一或三分之一
祖母在母亲不存在时取六分之一
女儿一人时取二分之一;二人及以上且无儿子时取三分之二
子之女(孙女)一人时取二分之一;多人时取三分之二;在某些情形下取六分之一作为补足
同胞姐妹一人时取二分之一;二人及以上按其条件取三分之二
同母兄弟姐妹一人取六分之一;二人及以上共取三分之一并在其间平均分配
提示:以上为出于普及目的的简化份额;实际份额会随继承人构成的变化而改变,计算中可能引入比例缩减、余额返还或排斥,因此每一案件均须单独核算遗产。

6. 余产继承与余产继承人的顺序

余产继承人是在清偿固定份额权利人之后取得遗产剩余部分之人,单独存在时可取得全部遗产。法律按血亲关系排列余产继承人的顺序:先以方向较先者为优,再以亲等较近者为优,再以亲属关系较强者为优,顺序如下:

1子嗣方向:儿子、子之子(孙)及其下延
2父辈方向:父亲,其次祖父及其上延
3兄弟方向:同胞兄弟,其次同父兄弟及其子嗣
4叔伯方向:叔伯及其子嗣及其下延

7. 排斥:完全排斥与减损排斥

排斥是指因存在另一位较其优先的继承人,而使具备继承原因者被剥夺全部或部分继承权。它分为两类:完全排斥,使继承人完全丧失全部遗产;减损排斥,使其份额由较多减为较少。具备继承障碍之一者不排斥他人;而被完全或减损排斥者,在排斥原因存在时,仍可排斥其后之人。

完全排斥
因存在较其优先者而使继承人完全丧失全部遗产
减损排斥
使继承人份额由较多减为较少

8. 比例缩减、余额返还与远亲

固定份额有时会相互拥挤,以致超出遗产总额,此时按份额比例进行分配,即所谓「比例缩减」,减损按比例落在所有人身上。反之,若固定份额未能耗尽遗产且不存在余产继承人,则将剩余部分按固定份额权利人(夫妻除外)的份额比例返还给他们,即所谓「余额返还」。若既无固定份额权利人亦无余产继承人,则继承归于「远亲」,即一切既不以固定份额亦不以余产继承的亲属,如女儿的子女、姐妹的子女、舅父与姨母等。

9. 继承人清查与遗产清算程序

在分配继承之前,须经过遗产法官面前的司法程序,始于死亡证明与继承人清查,经遗产清点与清偿其上各项权利,终于其分割与份额分配。遗产法官有权就死亡证明、继承人清查、遗产清查、清算与分配作出判决,并指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与遗产管理人,以及审理清点、清算与分割方面的争议。

1 · 死亡证明:以正式死亡证明,并在主管法院开立遗产案卷。
2 · 继承人清查(继承权证明):以法官判决确定法定继承人及其份额。
3 · 遗产清查与清点:编制逝者财产、权利与义务清单(清点清单)。
4 · 遗产清算:殡葬逝者,其次偿还债务,再次在三分之一范围内执行遗嘱。
5 · 分割与分配:将遗产净额按份额分配给继承人,并将所有权转移给他们。

10. 律师在继承案件中的作用

继承案件因份额交织、继承人众多、资产多样,属最为敏感的案件之一。律师负责代理继承人申请继承权证明、清查与清点遗产、在分割、排斥与遗嘱争议中进行辩护、加速解冻被冻结账户并转移不动产与资产的所有权,从而维护每位继承人的份额并防止遗产流失。

Awadh Almheiri 律师表示:「大多数继承纠纷并非源于份额本身,而是源于遗产清查与清点的延迟以及文档的缺失。尽早进行继承人清查与精确清点,正是维护权利、防止流失的关键;自始即聘请律师,可省去数年的诉讼之争。」

法律依据

2024 年第(41)号联邦法令颁布《个人身份法》——第(173)条关于遗嘱范围,第(201)条关于与遗产相关权利的顺序。

同一法律——第(202)、(203)条关于继承条件与障碍,第(206)条关于继承类型,第(209)、(210)条关于固定份额及其权利人。

同一法律——第(211)至(222)条关于继承人份额,第(223)、(224)条关于排斥,第(226)、(230)条关于余产继承,第(232)、(233)条关于比例缩减与余额返还,第(234)至(239)条关于远亲。

同一法律——第(3)、(5)条关于管辖权及遗产法官在死亡证明、继承人清查、遗产清查、清算与分配方面的管辖。

1985 年第(5)号联邦法律颁布《民事交易法》及其修正案——继承与遗产清算分编。

2022 年第(42)号联邦法令颁布《民事诉讼法》——关于提交遗产申请与清点清单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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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逝者去世后,遗产是否直接在继承人之间分配?+
不会。首先须清偿按顺序排列于遗产之上的各项权利:逝者殡葬费用,其次偿还债务,再次在遗产三分之一范围内执行遗嘱,此后剩余部分方按其法定份额在继承人之间分配。
固定份额继承与余产继承有何区别?+
固定份额是教法为其权利人确定的既定份额(如二分之一、四分之一、八分之一、三分之二、三分之一或六分之一);而余产继承则是非既定份额,其权利人取得清偿固定份额权利人之后的剩余部分,单独存在时可取得全部遗产。一位继承人有时可兼具固定份额与余产继承。
丈夫与妻子的继承份额各为多少?+
在妻子无继承直系卑亲属时,丈夫继承二分之一,有则继承四分之一。在丈夫无继承直系卑亲属时,妻子继承四分之一,有则继承八分之一。继承直系卑亲属是指子女及子之子(孙)并其下延。
什么是继承权证明?如何申请?+
继承权证明是遗产法官签发的、确立死亡、清查法定继承人并确定其份额的判决。申请时须提交附有死亡证明及继承人亲属关系证明文件的申请,它是据以进行遗产分割、解冻资金与转移所有权的基础。
杀害者是否被剥夺对被害者的继承权?+
是。继承障碍之一是无正当理由故意杀害被继承人,杀害者因此被剥夺对被其杀害者的继承权。此外,依法律规定,逝者与继承人之间宗教不同亦构成继承障碍之一。
若固定份额超出或不足遗产总额,将如何处理?+
若固定份额超出遗产,则引入「比例缩减」,按份额比例分配,所有人按比例承担减损。若固定份额不足遗产且不存在余产继承人,则将剩余部分按固定份额权利人(夫妻除外)的份额比例返还给他们,即所谓「余额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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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免责声明

本文所载信息具有一般性的普及与教育性质,旨在传播法律文化、增强个人与家庭对继承规定及尽早清查遗产之重要性的认识,并不构成适用于特定个案的法律咨询。实际份额会随继承人构成与遗产文件的不同而有所差异,计算中可能引入比例缩减、余额返还或排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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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阿拉伯语原文的译文。如译文与阿拉伯语原文之间存在任何差异,应以阿拉伯语原文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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