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联酋缺席判决:反对、上诉与再审
在阿拉伯联合酋长国,缺席判决是指在未依法向本人送达的一方当事人缺席的情况下作出的判决,其救济途径依案件性质而不同。在刑事案件中,就轻罪与违警罪被缺席定罪的人,可自收到判决摘要送达之日起 7 日内向原审法院提出异议,其后仍保留上诉与再审(撤销)之路。而在民商事案件中,通行的规则是:已依法送达的被告未到庭时所作出的判决视为对席判决,因而不适用异议,救济途径为 30 日内提起上诉,随后 30 日内提起终审撤销之诉。上述期限属于公共秩序范畴:期限一过,上诉权即告消灭,缺席判决成为终局并可强制执行。
阿联酋的缺席判决:何时提异议?何时上诉与终审撤销?
阿联酋法律中的缺席判决是什么?
缺席判决,是指针对未到庭、且未依法向本人送达诉讼文书的一方当事人所作出的判决,该当事人因此没有获得提出抗辩的真实机会。判断判决是否属于缺席判决,关键不在于当事人是否缺席庭审,而在于送达是否合法有效、当事人是否实际知悉;已依法送达而自行选择不出庭的人,其判决并不属于可开启异议程序意义上的缺席判决。
这一区分具有决定性的实务意义:判决的性质同时决定了正确的救济途径及其期限。选错途径——例如对仅可上诉的判决提出异议——通常会因程序不合而被驳回,同时期限也随之届满,缺席判决由此成为终局,无从再行审查。
对席判决、视为对席判决与缺席判决
对席判决:在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到庭并提出抗辩后作出,不得提出异议,救济途径为上诉,其后为终审撤销之诉。
视为对席判决:在已依法送达但未到庭的一方缺席时作出,按对席判决对待,不得提出异议,应直接提起上诉。
缺席判决:在未依法向本人送达的一方缺席时作出,且仅有此类判决在刑事案件中按规定条件开启异议程序。
对缺席判决提出异议:何时可行、如何提出?
异议属于普通救济途径,它将案件退回作出缺席判决的原审法院重新审理。根据刑事诉讼法,对轻罪与违警罪中缺席作出的判决可以提出异议;有权提出者为被定罪人及民事责任承担人,并应自被定罪人收到针对其所作判决摘要送达之日起 7 日内提出。
异议程序中最须留意的是:异议人或其代理人出席指定庭审属于实质性条件;未出席的,异议视为未提出,缺席判决即对其发生执行效力。此外,仅因其本人提出异议,不得使异议人的处境恶化。至于重罪,制度上采取的是在被缺席定罪人被捕或自首后重新审判,而非轻罪意义上的异议。
民商事案件中可以提出异议吗?
这是最容易混淆的一点。根据民事诉讼法,已依法送达的被告未到庭的,法院即就案件作出判决,且该判决对未到庭者视为对席判决。因此,民商事案件中并不存在异议途径,而应直接提起上诉,其后为终审撤销之诉。
反之,若法院或案件管理办公室在被告缺席时发现起诉状送达无效,则应将案件延至下次开庭以便重新合法送达。由此可见,民事案件中缺席判决相对人的真正抗辩,通常在于以送达无效作为判决无效的理由,而非请求异议。
上诉:第二审级
上诉属于普通救济途径,在上诉请求范围内将案件移交上级法院,由其对事实与法律一并重新审查,并可维持、变更或撤销原判。民商事案件的上诉期限为 30 日,速裁与临时措施案件缩短为 10 日,自判决作出的次日起算;法律另有规定的,或判决属缺席判决的,则自送达之日起算。刑事案件的上诉期限为 15 日。
上诉状应载明被上诉判决及其日期,并清楚、具体地列明上诉理由;理由笼统或空泛,可能导致上诉在实体上被驳回。同样重要的是,明示或默示接受判决——例如无保留地自动履行——可能使上诉权归于消灭。
终审撤销:审查法律而非事实
终审撤销之诉属于非常救济途径,仅在法律规定的情形下方可提起,主要包括判决违反法律或适用、解释法律错误,判决或程序中影响裁判结果的无效事由,说理不足与推论错误,以及与此前已具既判力的判决相抵触。提起该项救济的期限为 30 日。
终审法院不重新评价证据,也不重新审查事实,而是就被诉判决所认定的事实审查法律适用是否正确。在民事案件中,还要求诉讼标的达到法定数额门槛或属价额不确定之诉,并须缴纳保证金,救济获准时予以退还。此外,未在事实审法院提出的理由不得作为救济依据,涉及公共秩序者除外。
异议、上诉与终审撤销速览对比
异议 向原审法院提出。仅适用于轻罪与违警罪的缺席判决。期限:自判决摘要送达之日起 7 日。异议人未出席的,视为未提出。 | 上诉 向上级法院提出。对事实与法律一并重新审查。期限:民事 30 日,速裁 10 日,刑事 15 日。 | 终审撤销 针对法律而非事实的非常救济。期限:30 日。以法定情形为限,民事案件另受数额门槛与保证金约束。 |
救济程序对缺席判决执行的影响
原则上,在期限内提起上诉将停止被诉判决的执行,但判决依法律规定或经法院明示具有先予执行效力的,或上诉法院裁定继续执行的除外。终审撤销之诉本身并不停止执行;如担心发生难以弥补的重大损害,可申请暂缓执行。
因此,缺席判决的相对人首先应取得判决的正式副本、查阅送达卷宗,随即采取正确的救济途径,并在必要时同时提出暂缓执行申请,以免在救济程序尚未结案之前遭遇查封或出境限制等措施。
导致丧失救济权的常见错误
以实际知悉判决之日起算期限,而非依情形自送达之日或判决作出之日起算。
对视为对席的判决提出异议,而该判决并不适用异议,致使上诉期限在异议审理期间届满。
未出席异议庭审,异议因而视为未提出,缺席判决随即可以执行。
提交不载理由的救济申请,或在终审法院以事实层面的理由提起救济。
无保留地自动履行判决或达成和解,可能被解释为接受判决而使救济权消灭。
不容延误的法定期限
7天 轻罪与违警罪缺席判决的异议期限,自被定罪人收到判决摘要送达之日起算。 | 30天 民商事案件的上诉期限,速裁与临时措施案件缩短为 10 日。 | 30天 对可提起终审撤销之诉的二审判决提出救济的期限。 |
被作出缺席判决后的实务建议
首先确定判决的性质
查阅判决主文、庭审笔录与送达回证,确认属于缺席判决还是视为对席判决;救济途径与期限均取决于这一定性。
从正确的起算日计算期限
记录送达日或判决作出日并立即计算期限;这些期限属公共秩序范畴,不得扩张适用,也不得约定延长。
务必出席异议庭审
本人或代理人出席是异议得以维持的条件;未出席将使异议视为未提出,缺席判决恢复执行力。
必要时申请暂缓执行
若判决具有先予执行效力,或案件已进入终审阶段,应在提起救济时一并申请暂缓执行,以免遭受强制执行措施。
法律依据
2022年第42号联邦法令,颁布民事诉讼法。
2022年第38号联邦法令,颁布刑事诉讼法。
2021年第31号联邦法令,颁布犯罪与刑罚法。
2024年第41号联邦法令,关于个人身份事务。
2021年第33号联邦法令,关于劳动关系管理及其修正案。
2019年第10号联邦法律,关于规范联邦与地方司法机关之间的司法关系。
2016年第13号法律,关于迪拜酋长国司法权及其修正案。
关于缺席判决、异议、上诉与终审撤销的常见问题
迪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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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酋长国
本所同时覆盖阿布扎比、沙迦、阿治曼、乌姆盖万、哈伊马角与富查伊拉,在联邦与地方各级法院以异议、上诉及终审撤销方式对缺席判决提起救济,并在全国范围内跟进救济期限与执行程序,直至终局判决作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