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联酋律师费用:25%的比例和费用合同的条件
在阿联酋,律师费并不取决于行业惯例或个人估价,而是由规范律师与法律顾问执业的法律以明文条款加以规定。其首要规则是:律师费协议必须于所约定工作着手之前,以任何方式订立为书面形式,并且律师费依该协议而产生。法律为费用数额的评定设定了具体标准,允许按小时计费,将按判决所得权利计算的比例上限设为 25% 并规定败诉时不得收取,同时赋予审理该案的法院——且仅赋予该法院——削减或增加律师费的权力。本文逐一说明上述规则、律师费协议的必备内容,以及解除委托、辞任或发生争议时的法律后果。
一、法律上的「律师费」与「律师费协议」是什么?
法律将律师费定义为:律师或法律顾问因办理委托人所要求的法律事务而应得的金钱对价。并将律师费协议定义为:律师或法律顾问与委托人之间订立的、载明约定费用数额、支付方式以及所受托事务的种类与性质的协议。这两项定义足以化解大量争议:律师费是对所要求之法律工作的对价,而协议必须具备三项要素,而非两项。
一切规则据以建立的基础
律师有权就其在委托授权范围内所办理的事务收取费用,并有权收回办理受托案件或事务所必需的支出。律师费协议必须于所约定工作着手之前,以任何方式订立为书面形式,且律师费依该协议而产生。「以任何方式」一语就形式而言极为宽泛,「于工作着手之前」一语就时点而言则极为严格:在工作开始之后才订立的协议,不符合这一要件。
二、评定律师费数额所依据的标准
法律并未将律师费的评定完全交由自由裁量,而是明定了五项在确定工作量与评估应得费用时须予考量的因素。其意义在于实务:这是发生争议时法院所援用的依据,也是任何专业费用方案所应据以构建的逻辑:
三、约定方式与律师费协议的标的
法律允许依受托事务的种类、性质或情形约定律师费,亦允许依律所通行的小时计费制就着手与完成该事务约定费用。法律同时要求协议须明确所受托的事务,以及依法律、惯例与该事务性质所应包含的必要附随事项。
- 诉讼程序或其中的某一阶段,例如以某种救济途径提起的上诉。
- 合同或协议的起草与审查。
- 出具法律意见或提供法律咨询。
- 办理执行程序。
- 在既存诉讼中的某一特定程序行为。
为何必须精确界定协议标的?
因为律师费依协议而产生,而协议的范围划定了其涵盖与不涵盖的界限。就某一审级订立的协议,不当然延伸至上诉;就诉讼订立的协议,亦不当然延伸至执行程序,除非合同另有约定,或依法律、惯例及事务性质属于该工作的必要附随事项。法律并且规定:若因协议标的之案件另行衍生出订立协议时未予考量的诉讼与事务,律师得就该部分请求费用。
四、按判决所得权利计算的比例——上限与条件
这是最易引发争议的约定方式,法律为其设定了两项不得逾越的明确限制:
规制比例约定的两项限制
其一,上限:若约定律师费为判决所得权利的一定比例,该比例不得超过判决所得权利价值的 25%。其二,条件:在此情形下,败诉时不得收取该项费用。法律将该项费用的收取条件交由实施细则规定。其实务后果是:任何将比例提高至上限之上、或使其在败诉情形下仍得收取的条款,均违反明文规定。
五、无协议时律师费何时产生?
法律为无律师费协议的情形设定了费用产生的规则,并将其系于工作完成的程度,而非仅系于接受委托这一事实:
- 标的为特定案件或其某一阶段(如上诉)者:律师须为委托人在该诉讼中办理程序,直至受托审级就实体作出判决并送达该判决,方得收取费用。
- 标的为办理司法执行者:律师须在执行案卷中办理程序,直至作出终结该案卷的司法决定,或因非可归责于其意志的事由致执行不能,且其已穷尽案卷中的一切法定程序。
- 标的为既存诉讼中的特定程序行为或执行事项中的特定措施者:律师须完成其所受托的该项工作。
六、法院削减或增加律师费的权力
合同为当事人之法,但立法者在本领域设定了一项重要例外,并将其行使权限归于唯一的机关:
谁有权变更费用?向哪个方向变更?
律师依其与委托人之间订立的合同收取费用,而审理该案的法院——且仅该法院——得依委托人的申请,于认为约定费用相较于案件所需的工作量与时间、以及委托人所获利益显属过高时,予以削减。法院亦得依律师的申请,于其所投入的工作量与时间超出协议最初预估者时,依前述五项标准增加约定的费用数额。
时间上的限制与无合同的情形
若费用协议系于约定工作完成之后才订立,则不得削减亦不得增加。如无律师费协议,或该合同无效,则由审理该案的法院于发生争议时,依律师所投入的工作量与委托人所获利益,酌定相应数额。若争议费用系针对其他事务而非该法院审理之案件,则律师与委托人均得依通常程序提起诉讼,请求酌定并给付。
酌定申请如何提出?
律师费酌定申请以呈请状向法院提出,适用《民事诉讼法》及其条例所规定的依呈请所作命令之程序与规则,并须向对方当事人送达。律师与委托人均有权自命令送达之次日起 15 日内对酌定命令提出异议,其方式为传唤对方当事人至作出该命令的法院出庭,异议应予紧急审理。
决定请求成败的期间与期限
- 工作着手之前:律师费协议须以任何方式订立为书面形式的时点。
- 15 日:自酌定命令送达之日起对其提出异议的期间;异议应予紧急审理。
- 3 年:律师请求费用的权利因期间经过而消灭,自委托关系终止、受托事务完成或被解除委托之日起算,且无正当事由,无论协议是否为书面形式。
- 至多一个月:自发出辞任或终止委托通知之日起,律师继续办理诉讼程序的期间,以为维护委托人防御所必要者为限,但委托人或法院通知其接受终止者,不在此限。
- 5 年:委托人向律师请求返还其所保管之文书与文件的权利因期间经过而消灭,自双方关系终止之日起算,另有约定者除外;委托人未支付全部约定费用者,亦同。
- 25%:判决所得权利价值的比例上限,亦为工作着手之前解除委托时律师所得请求的最高限额。
七、解除委托、辞任与委托人死亡
法律以三项各自独立的条文,处理工作完成之前关系中断的情形,其对律师费的影响各不相同:
无正当理由的解除委托
委托人无正当理由于工作着手之后解除对律师的委托者,委托人应支付全部约定费用,如同律师已为其完成该项工作。若解除委托发生于工作着手之前,则律师就其为着手工作所作准备而投入的努力,有权请求不超过约定费用数额 25% 的费用。如无律师费协议,则依通常程序提起诉讼,请求酌定并给付。
律师主动辞任与终止委托
律师欲辞任或终止委托者,应视情形以挂号回执信函或电子邮件通知委托人或其代理人,并自通知发出之日起继续办理诉讼程序至多一个月,以为防御所必要者为限,但委托人或法院通知其接受终止者,不在此限。律师并应返还委托书、原始文件与文书,以及已收取的预付费用,另有约定者除外。在任何情形下,案件已达可为裁判之程度者,非经法院同意不得辞任。
委托人死亡与和解
委托人死亡而其继承人决定不再由该律师继续代理者,律师就其已投入的工作有权请求费用,酌定时应顾及其与被继承人之间所订协议的条款(如有);如无合同,得提起诉讼请求酌定并给付。反之,若律师依委托人所授权限以和解方式了结案件,则有权收取全部约定费用,另有约定者除外。
八、法律所设的保障与限制
- 优先受偿权:律师费及其附随支出享有仅次于政府权利的优先受偿权,其标的为因律师的工作或受托案件的判决而归属于委托人的财产。
- 禁止购买争议中的权利:律师不得购买争议中权利的全部或一部。
- 委托人为多数时:各人就其应分担的份额负责;但受托事务不可分割,或协议中约定连带责任者,各人应就全额负责;清偿债务者得就各自份额向其余之人追偿。
- 不同律所的多名律师时:各人依所订协议收取其费用,其中一人退出或辞任,不影响其余律师的委托关系,但委托书要求其共同办理者除外。
- 法院指定的律师:由法院于裁判该案时酌定其费用,法院就此所作决定为终局决定。
警示:为招揽客户支付佣金构成犯罪
法律将一种被部分人误认为正当营销的行为入罪,规定任何人为收取佣金而为律师招揽客户者,处不低于 20,000 迪拉姆且不高于 200,000 迪拉姆的罚金;再犯者,处不少于一年的拘役。法律同时禁止律师以不符合本行业传统的方式为自己作宣传,或借助中介以广告、招徕手段谋求此种效果。因此,若有「中介」提出为您介绍律师并收取一定比例,您所面对的即是法律予以处罚的行为。
九、签署前的实务指引
律师费协议中必须核对的事项
- 在工作开始之前签署,而非之后:法律要求协议须于所约定工作着手之前订立为书面形式。
- 确认三项要素齐备:费用数额、支付方式,以及所受托事务的种类与性质——这正是法律定义中该协议的构成要素。
- 界定工作范围与审级:协议是否涵盖上诉?是否涵盖执行程序?此处的含糊正是绝大多数争议的根源。
- 将支出与费用区分开:律师得收回办理案件所必需的支出,其与工作对价并非同一事项。
- 审查比例条款(如有):不得超过判决所得权利价值的 25%,且败诉时不得收取。
- 保存已签署的文本与付款凭证:它们是日后向法院提出请求或进行抗辩的基础。
- 留意期限:对酌定命令提出异议为 15 日,请求费用的权利则于 3 年后消灭。
法律依据
- 2022年第34号联邦法令,关于规范律师与法律顾问执业——联邦法律。
- 内阁决议,关于规范律师与法律顾问执业之联邦法令的实施细则——内阁决议。
- 内阁决议,关于核准律师与法律顾问执业守则——内阁决议。
- 2022年第42号联邦法令,颁布《民事诉讼法》——联邦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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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WADH ALMHEIRI LAW FIRM AND LEGAL CONSULTATIONS — 阿联酋迪拜
常见问题
问律师费协议是否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是。法律要求律师费协议须于所约定工作着手之前,以任何方式订立为书面形式,并规定律师费依该协议而产生。「以任何方式」意味着形式不受限制,但时点受限制:书面订立必须先于工作的开始。如协议欠缺或无效,则由审理该案的法院于发生争议时,依所投入的工作量与委托人所获利益酌定相应数额。
问可否约定按判决金额的一定比例收取费用?
可以,但受两项限制。其一,该比例不得超过判决所得权利价值的 25%。其二,败诉时不得收取该项费用。法律将其收取条件交由实施细则规定。任何将比例提高至该上限之上、或使其在败诉情形下仍得收取的条款,均违反明文规定。
问我在案件进行中解除了律师的委托,他能收取多少?
法律依解除委托的时点加以区分。若无正当理由于工作着手之后解除,委托人应支付全部约定费用,如同律师已完成该项工作。若于工作着手之前解除,律师就其准备工作所投入的努力,有权请求不超过约定费用数额 25% 的费用。如无律师费协议,则提起诉讼请求酌定。
问法院能否削减已约定的律师费?
可以,且仅审理该案的法院有此权限。法院得依委托人的申请,于认为约定费用相较于案件所需的工作量与时间、以及委托人所获利益显属过高时予以削减;亦得依律师的申请,于其所投入的工作量与时间超出最初预估者时予以增加。若协议系于工作完成之后才订立,则削减与增加均不被允许。
问律师请求费用的权利何时消灭?
律师请求费用的权利自委托关系终止、作为其标的之事务完成或被解除委托之日起,经过 3 年而消灭,且以无正当事由为前提,无论协议是否为书面形式。受托事务为多项者,时效就各项分别起算;但各项事务相互关联而不可分割,或已明确约定须于全部完成后方得收取费用者,不在此限。
问可否向为律师招揽客户的人支付佣金?
不可以。法律规定,任何人为收取佣金而为律师招揽客户者,处不低于 20,000 迪拉姆且不高于 200,000 迪拉姆的罚金;再犯者,处不少于一年的拘役。法律同时禁止律师以不符合本行业传统的方式为自己作宣传,或借助中介以广告、招徕手段谋求此种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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