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联酋外国穆斯林离婚:法律与程序

阿联酋外国穆斯林离婚:法律与程序

外籍穆斯林在阿拉伯联合酋长国的离婚,受两项规则而非单一规则支配。《属人法》适用于非本国公民,除非其中一方坚持适用其本国法律,或双方约定适用的其他法律(以国内现行立法所允许者为限)。与此同时,《民事交易法》规定:离婚、司法解除婚姻及分居,适用婚姻缔结地国家的法律。因此,应适用的法律由这两项规则的相互作用决定,而当事人的主张具有决定性意义。本文阐述连结点与管辖权、终止婚姻的四种途径、司法解除婚姻的事由与期限、财产权利,以及子女监护与携子女出境等问题。

一、外籍穆斯林离婚的准据法

原则上,《属人法》适用于居住在阿联酋境内的外籍穆斯林配偶;例外情形是其中一方坚持适用其本国法律或双方约定适用的其他法律。除此之外,《民事交易法》确立了明确的连结点:婚姻成立的实质要件适用婚姻缔结地国家的法律;婚姻契约所产生的人身效力与财产效力,以及离婚、司法解除婚姻和分居,均适用婚姻缔结地国家的法律。

适用外国法律的四项限制
第一:婚姻缔结时配偶一方为本国公民的,仅适用阿联酋法律,但婚姻行为能力的要件除外。第二:同时具有阿联酋国籍与其他国籍者,适用阿联酋法律;无国籍人亦同。第三:无法证明外国法律的存在或无法确定其内容的,适用阿联酋法律;提出该法律的举证责任由主张适用的一方承担。第四:有关属人身份的规定,如婚姻、继承与亲子关系,属于公共秩序范畴,但以不违背伊斯兰教法确定性规定为限。

《属人法》对尚未作出终审判决的离婚证明、离婚之诉以及确认或否认亲子关系之诉,亦具有溯及力。

二、阿联酋法院对涉外案件的管辖权

对于向本国公民以及在阿联酋境内有住所、居所或工作地的外国人提起的属人身份之诉,阿联酋法院享有管辖权。在司法解除婚姻、协议离婚(呼勒)、婚姻撤销及各类分居之诉,以及扶养费与监护之诉中,由原告或被告的住所地、居所地、工作地或夫妻住所所在辖区的法院管辖。管辖规则及一切程序事项,适用起诉地国家的法律;因此,即使实体问题适用外国法律,程序仍受阿联酋法律支配。

对在阿联酋境内无住所的外国人,何时可以受理诉讼?
《属人法》列举了即便外国人在阿联酋境内无住所、居所或工作地,法院仍享有管辖权的情形,包括:在阿联酋境内有住所的妻子,针对曾在境内有住所或工作地的丈夫提起的关于婚姻契约撤销、无效、离婚或司法解除婚姻之诉,条件是丈夫遗弃妻子并在境外设立住所、被驱逐出境,或无已知居所;父母、妻子或未成年人在境内有住所时提起的扶养费之诉;在境内有住所的未成年人的亲子关系之诉;以及外国人在境内选定住所的情形。

三、终止婚姻的四种途径

《属人法》将配偶间的婚姻终止限于:离婚、司法解除婚姻、协议离婚(呼勒)、婚姻契约撤销,以及配偶一方死亡。每一途径均有其条件与财产后果:

1- 离婚: 丈夫以表明其意思的言辞解除婚姻契约的纽带;可通过口头或以任何方式书面作出,二者均不能时可通过可理解的手势作出,且仅在有效婚姻中发生效力.

2- 协议离婚(呼勒): 经妻子请求并由丈夫同意其本人或他人提供的对价而解除婚姻;由此产生一次小分离的不可撤销离婚.

3- 司法解除婚姻: 经配偶一方请求,基于法律规定的事由由法院判决终止婚姻,如损害、不履行扶养义务、遗弃、下落不明、被监禁及成瘾.

4- 婚姻撤销: 因疾病或顽固的令人厌恶或有害缺陷、未支付即期聘礼,或经妻子在同房前请求而终止契约的判决.

协议离婚(呼勒)的两项根本限制
不得约定以放弃子女的任何权利、其扶养费或其监护权作为呼勒的对价;任何此类约定均不发生效力。丈夫无理拒绝接受对价的,法院应判决准予呼勒,并由法院酌定适当对价。呼勒须在最长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办理证明手续。

四、法律规定的司法解除婚姻事由

  • 损害:配偶任何一方均可因难以继续善意共同生活的损害请求司法解除婚姻;损害经证明且调解不成的,法院可作出判决。
  • 不履行扶养义务:丈夫拒绝扶养妻子或无法向其追索扶养费的,法院给予其不超过 30 日的期限;无正当理由仍拒不履行的,法院判决解除婚姻。丈夫证明其无清偿能力的,法官给予其不超过 90 日的期限,该离婚为小分离的不可撤销离婚。
  • 遗弃:丈夫立誓超过 4 个月不与妻子同房且未撤回誓言,或无正当理由超过 6 个月不与其同房的,法院应妻子请求撤销婚姻契约。
  • 下落不明:住所已知的丈夫离家不少于 6 个月的,即使其有财产亦然,但因工作原因离家的除外;且须在向其发出通知并给予不超过 180 日的期限后方可判决。
  • 失踪与监禁:失踪者的妻子可在查访并自起诉之日起满一年后请求解除婚姻;丈夫经终审判决处 3 年以上限制人身自由刑罚的,妻子可在其入狱满一年后请求作出不可撤销的解除判决。
  • 成瘾:丈夫对麻醉品、精神药物或酒类成瘾的,配偶任何一方均可因损害请求司法解除婚姻。
若损害未获证明而争执仍在持续,将会如何?
法院驳回起诉;争执持续的,受损害一方可在判决成为终审判决后,或自一审判决作出满六个月后(以较晚者为准)另行起诉,但发生新的损害或出现由法院酌定的新情况与新事实的除外。调解确无可能的,配偶各自从其亲属中指定一名仲裁人;未能指定的,由法院指定两名仲裁人,仲裁期限不得超过 60 日。仲裁人未能促成和解的,应决定有偿或无偿分离,妻子支付的对价不得超过婚姻文书所载的聘礼数额。

五、离婚诉讼流程详解

属人身份法院的诉讼进程
  1. 移送家庭辅导与调解中心:案件提交法院前,监督法官认为有实益的,可决定将当事人移送该中心以友好方式解决争议。
  2. 例外情形:有关扶养费、监护与监护人的紧急及临时之诉与命令不在此列,无从设想调解的案件亦然,例如确认婚姻或确认离婚之诉。
  3. 调解的记录:达成调解的,应记入由当事人与家庭辅导员签署、并经监督法官核准的笔录;该笔录具有执行名义的效力,除违反法律外不得提出任何异议。
  4. 提起诉讼:属人身份法官管辖因适用该法而产生的一切争议,以及与婚姻、离婚、聘礼和解除婚约有关的一切事项。
  5. 主张适用外国法律:须向法院明确提出,并提交证明该法律存在及其内容的材料。
  6. 离婚的证明手续:丈夫须自作出离婚之日起 15 日内向法院办理证明手续,此不影响妻子提起确认离婚之诉的权利;无正当理由未办理的,妻子有权获得相当于扶养费的补偿,计至办理证明之日。
  7. 上诉:上诉与再审的期限为 30 日,自当庭宣判之次日起算;视为当庭宣判的,自向被判决人送达之次日起算。

六、婚姻终止所产生的财产权利

扶养费依习惯涵盖必需品与基本需要,包括饮食、衣着、住房、医疗与教育;其数额的确定应考虑给付方的能力与受扶养方的状况。自起诉之日起应付的持续性扶养费构成优先债权,优先于其他债权受偿。

待婚期(伊达)的扶养费与住房
可撤销离婚后处于待婚期的妇女有权获得扶养费;不可撤销离婚后怀孕的妇女,至分娩为止亦享有该权利;不可撤销离婚后未怀孕的妇女,以及呼勒或配偶死亡后处于待婚期的妇女,则无此权利。待婚期内,她有权居住于夫妻住所;住所不适宜的,有权获得适宜的住房。未怀孕的离婚妇女,其待婚期为:有月经者三个洁净期,无月经者三个太阴月。
慰藉给付(穆特阿)、临时扶养费与子女扶养费
丈夫在有效婚姻中于同房后,基于其单方意思且非因妻子请求或过错而离婚,或离婚、撤销系因其原因而发生的,妻子除待婚期扶养费外还有权获得慰藉给付,其数额不超过同等情形妇女一年的扶养费;法院可准予分期支付,并在确定数额时考虑妇女所受的损害。在审理扶养费案件期间,法院可应妻子请求,为其本人及子女裁定临时扶养费,该裁定依法立即生效执行。无财产的幼年子女的扶养费由父亲承担:女儿至其结婚或就业为止,儿子至其达到同龄人可自谋生计的程度为止。

七、子女监护与携子女出境

监护是子女的权利。婚姻存续期间由父母双方共同行使;婚姻终止后归母亲,其后依次为父亲、外祖母、祖母;法院可基于被监护子女的利益变更该顺序。监护于子女年满 18 周岁(公历)时终止;子女年满 15 周岁后,可自行选择与父母中的哪一方共同生活。监护人应当具备的条件包括:心智健全,且父母担任监护人的须年满 18 周岁;为人可信并具备妥善抚养教育的能力;无传染性或严重疾病;无成瘾情形;与被监护子女宗教信仰一致,但监护人为不同宗教信仰的母亲且法院基于子女利益另有决定的除外。

携子女出境——外籍家庭最为敏感的问题
担任监护人的父母一方,经另一方书面同意,或于父亲死亡时经人身监护人同意,可携被监护子女出境。未获同意的,法院可批准出境,每年累计不超过 60 日,并须提供法院认可的、确保子女返回的担保;该年度自首次批准之日起算。出境系为子女利益、为治疗或出于法院酌定的必要情形的,法院可超出该期限。监护人(瓦利)保管子女护照,但出行时应交付给实际抚养人;法院认定监护人存在无理阻挠的,可裁定护照由实际抚养人保管。

八、不容忽视的法定期限

1- 15 日: 向有管辖权的法院办理离婚、复婚及呼勒的证明手续.

2- 30 日: 上诉与再审期限;司法解除婚姻前的扶养宽限期;即期聘礼的支付期限.

3- 60 日: 两名仲裁人的仲裁期限;经法院批准每年携子女出境的期限.

4- 90 日: 法官给予已证明无清偿能力的丈夫履行应付扶养费的期限.

5- 180 日: 因下落不明而解除婚姻前,向离家丈夫发出通知后给予的期限.

6- 一年与两年: 子女扶养费之诉不受理超过一年的过去期间;妻子扶养费之诉不受理超过两年的过去期间.

《属人法》所规定的各项期限采用公历计算,另有规定的除外。

九、起诉前的实务建议

拟写起诉状之前应当明确哪些事项?
  1. 确定您对准据法的立场:主张适用外国法律须证明其内容,否则适用阿联酋法律。
  2. 保存经翻译并依法认证的婚姻契约:婚姻缔结地是支配离婚的法律冲突规则的连结点。
  3. 选择正确的途径:呼勒产生小分离的不可撤销离婚效力,司法解除婚姻须证明事由,二者的财产后果各不相同。
  4. 不要拖延办理离婚证明手续:无正当理由超过十五日期限的,妻子有权就间隔期间获得相当于扶养费的补偿。
  5. 尽早安排子女出行事宜:携子女出境须经另一方书面同意,或取得法院批准并提供确保返回的担保。
  6. 善用家庭辅导:经监督法官核准的调解具有执行名义的效力。

法律依据

  1. 2024 年第 41 号联邦法令——颁布《属人法》(联邦法律)。
  2. 1985 年第 5 号联邦法律——颁布《民事交易法》及其修正案(联邦法律)。
  3. 2022 年第 42 号联邦法令——颁布《民事诉讼法》(联邦法律)。
  4. 2022 年第 35 号联邦法令——颁布《证据法》(联邦法律)。
  5. 2022 年第 41 号联邦法令——关于民事属人身份(联邦法律)。
  6. 2016 年迪拜第 13 号法律——关于迪拜酋长国司法权及其修正案(地方立法)。
  7. 2022 年执行委员会第 16 号决议——关于迪拜属人身份案件中的仲裁人(地方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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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外籍穆斯林配偶可以请求对其离婚适用本国法律吗?
可以。《属人法》适用于非本国公民,除非其中一方坚持适用其本国法律或双方约定适用的其他法律。但仅有主张并不足够:无法证明外国法律的存在或无法确定其内容的,仍适用阿联酋法律。
我们在阿联酋境外结婚,离婚适用哪一国法律?
根据《民事交易法》,离婚、司法解除婚姻及分居适用婚姻缔结地国家的法律。但婚姻缔结时配偶一方为本国公民的,仅适用阿联酋法律,但婚姻行为能力的要件除外。
如果丈夫已离开阿联酋,法院还会受理诉讼吗?
会,限于法律规定的情形,包括在阿联酋境内有住所的妻子,针对曾在境内有住所或工作地的丈夫提起的关于离婚、司法解除婚姻或婚姻契约撤销之诉,条件是丈夫遗弃妻子并在境外设立住所、被驱逐出境,或无已知居所。
一次说出的三重离婚是否产生三次离婚的效力?
不产生。《属人法》规定,以口头、书面或手势重复作出或附有次数的离婚,仅产生一次离婚的效力。此外,受胁迫者所作的离婚不发生效力,因盛怒以致无法控制其言辞者所作的离婚亦不发生效力。
母亲在呼勒中放弃子女权利的,该权利是否消灭?
不得约定以放弃子女的任何权利、其扶养费或其监护权作为呼勒的对价;任何此类约定均不发生效力。
离婚后我可以带子女回本国吗?
担任监护人的父母一方,经另一方书面同意,可携子女出境。未获同意的,法院可批准出境,每年累计不超过 60 日,并须提供确保子女返回的担保;出境系为子女利益、为治疗或出于法院酌定的必要情形的,法院可超出该期限。
待婚期扶养费与慰藉给付有何区别?
待婚期扶养费适用于可撤销离婚后处于待婚期的妇女,以及不可撤销离婚后怀孕的妇女(至分娩为止)。慰藉给付则是一项独立权利,适用于丈夫在同房后基于其单方意思、且非因妻子请求或过错而离婚的情形,其数额不超过同等情形妇女一年的扶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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