迪拜酋长国法院执行程序中公司和私人办公室的工作制度

迪拜酋长国法院执行程序中公司和私人办公室的工作制度

中文翻译:

迪拜法院总干事Saif Ghanem Al Suwaidi教授博士于2026年1月23日发布了关于迪拜酋长国司法执行程序中私营公司和办事处工作制度的第(2)号2026年决议,允许迪拜法院在主管执行法官和执行部门的监督下,将部分执行程序外包给获得许可的私营机构。

外包制度

该决议允许迪拜法院与获得许可的私营公司和办事处签订合同,委托其承办执行程序,合同须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报酬、外包期限、终止机制及违约处罚。决议规定,法院在签订任何外包合同之前必须先与财政部门进行协调。

外包的含义

该决议允许迪拜法院与获得许可的私营公司和办事处签订合同,承办部分司法执行程序,同时执行事务的全面监督权仍由主管法官和执行部门掌握。合同须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报酬、外包期限、终止机制以及违反义务应承担的处罚。

可外包的执行程序

程序详情
财产清点与盘点可查封的动产及不动产
接收及保管查封财产已查封的动产及不动产、资金
公开拍卖出售已查封的财产及资金
转移占有及交付使申请执行人实际取得财产占有权
其他程序由法院根据法令确定并委托机构承办

执行人员应具备的条件

决议明确了机构指派负责执行程序的自然人应具备的条件:

  • 法学学士学位并具有不少于3年的相关经验,或法学硕士学位并具有不少于2年的相关经验。
  • 品行良好,未曾因重罪或有损荣誉、诚信的犯罪行为被判刑。
  • 完全符合医学体检要求。
  • 通过法院认可的培训课程。
  • 非本国公民须持有以该机构名义担保的居留签证。

机构在任命执行人员之前,必须将任命申请提交执行部门审核,以确认其符合所有规定条件。

执行人员的主要义务

  • 依照法令规定的程序和规则,秉持中立与公正履行职责。
  • 对其所接触的信息、数据及文件保守机密。
  • 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生任何违规、障碍或错误,须立即通知执行部门。
  • 全力配合执行部门的监督、跟进及工作评估任务。
  • 保持诚信与专业操守,避免任何损害法院声誉的行为。

对执行人员的禁止事项

  • 承办与本人、配偶、亲属或姻亲(至第四亲等)本人相关的执行程序。
  • 在执行程序中采取任何施压、利用或威胁手段。
  • 使用法院标志,或谎称自己是迪拜政府或法院雇员以谋取个人利益。
  • 就执行程序事宜通过媒体发表声明或言论。
  • 向执行案件当事方或法定授权机构以外的人员披露被查封资金或资产的信息。

监督与督察

执行部门通过查阅机构及执行人员的记录、文件及执行案卷,传唤执行人员就任何事项作出说明,并接收及处理利害关系人的投诉,对机构及执行人员的工作实施全面监督。执行部门须就违规行为编制报告,提交主管法官采取必要措施。此外,机构须定期向执行部门提交报告,说明执行案卷情况、已收款项及其支出方向,以及所遇到的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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